CIF,全文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FR、FOB 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CIF 后面注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这一点与 CFR相同,而不同于 FOB,例如:CIF Qingdao, 这里的青岛即目的港。
按照 CIF 条件成交时,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的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旦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它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裝运港到目的港运费和相关费用,并且承担办理水上运输保险的费用。
2 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CIF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综述: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称CIF 为“到岸价”,这只是单纯从价格构成上考虑。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还有,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卖方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数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通常的运输单据,使买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领货物,或者通过转让单据出售在途货物;卖方还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得买方在需要时可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素赔。另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在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CIF 木语中的“I” 表示 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我: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需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旦的费任范国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那么,按CIE术语成交,卖方究竟应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 CIF 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按照《通则》对 CIF 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险、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订本)》的解释,“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 《1932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加保战争险。
2.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按照 CIF 交货条件,卖方负责將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加以明确的问题。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于卸货费用己打入班轮运费之中,卸货费自然是由负责运输的卖方负担。而如果使用租船运输,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呢?按《通则》的解释,如无相反规定应由买方负担。然而《1932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各国和地区也有各自不同的习惯做法,为了避免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的争执,也就产生了CIF 的几种变形,它们主要有:
(1) 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照斑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 CIF Landed (CIF卸至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 CTF Ex Tackle (CIF吊钩下交找),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以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区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 CIF Ex Ship’s Fold (CIF船底交接),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IF 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b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素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