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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00贸易术语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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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CFR 运费在内价
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CFR 运费在内价

CFR 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 “C&F”表示,《1990年通则》将其国际代码改为 CFR。由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 “C&F”,国际商会在 《2000 年通则》的引言中,再次提倡使用 CFR。它世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CFR术语后面需要加注的是目的港的名称,例如:CFR
Qingdao,这表明我方为进口方,目的港是青岛。

按 CFR 术语成交时,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的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1.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切海关手续。

2.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

2.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CFR 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综述: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与FOB 相比,买卖双方的义务发生厂一定的变化,即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和通常的运输单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的提单以及不可转让的其他运单。

采用CFR术语成交,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按照 CFR 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领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1979 年修订本) 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 FOB 和CIF 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 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按 CFR 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约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使用班轮运输,费用中已包括了装卸费用,故在装卸费的负担问题上不会引起争议。而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船方通常不负抯装卸费用(Free in & out),这就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避免争议。为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了CFR的变形。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

(1)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 (CFR 卸至码头),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FR Ex Tackle (CFR 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 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 舱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CFR术语的以上变形只是为了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它们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意图,也应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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