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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00贸易术语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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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FOB 船上交货
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FOB 船上交货

FOB 全文是 Free On Board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外贸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通常称作为裝运港船上交货。在这一木语之后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例如:FOB Qingdao, 即在青岛港的船上交货。
采用 FOB 术语时,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白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线。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日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买方承担交货后所进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双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它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FOB 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综述:按这一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將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完成交货义务,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將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获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人境的手续和费用。

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FOB 木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时,以船舷为界已无实际意
义,则应采用 FCA 贸易术语。

在按 FOB 术语成交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 FOB(Free On Board)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
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人斑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领明确装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双方往往在 FOB 木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FOB Limer Terms (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人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 (POB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裝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人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 FOBST,它代表 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的上达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通常它们并不改变风险划分的界限,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意图,应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2.个别国家对 FOB 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 FOB 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 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美洲许多国家采用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的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区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木语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 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 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 (船),字样,变成 “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 (1941年美國对外贸易定义 (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但是,风险却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就是说,货物在远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的后果概由买方承担。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买方可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如采用CTF和CIP),将运输途中的风险转归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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