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全文是 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通常称做目的港船上交货。按这一术语成交,在DES 后面要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例如在进口业务中,使用DES Qingdao, 这里的青岛即目的港。
采用DES术语成交时,主要问题可以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卖方在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在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
2.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从目的港运往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DES 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综述:按 DES 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的路线和惯常的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卖方要负责提交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还要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风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工作。前面提到 CIF 被误称为 “到岸价”,但不是真正的到岸价,若海轮能够直接靠岸,DES 才是真正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全交货。在DES 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统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由此可见,DES 与 CIF 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责任和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上都有区别。